小孩骑行被碾压身亡这事或许没那么简单……8月11日,河北保定一名父亲带孩子占机动车道骑行团练,孩子不慎摔倒遭对向行驶汽车碾压,子头耳部出血倒地不起。行车记录仪显示,汽车车速在52km/h左右,事故发生时汽车两侧均有骑行者亚美体育,目前部门已介入调查。
今晚看到的最新消息是:从河北容城县卫健局信息宣传组获悉,经过与医院核实,男孩经抢救无效,已身亡。无比心酸。但这个不幸的事非常复杂,笔者今晚探讨这复杂性。
有知情人讲述事发时更多细节,称事发路段疑未通车,该路段系南拒马河右堤,位于容城县贾光乡南后台村附近。事发路段是未交工验收路段,没有通车,工程始发地用路障石马挡着,汽车寻常不能进入。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交通管理局公交管[2000]259号文件规定:对于未经交工验收的新建或改建公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未经交工验收的道路,不属于公共道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故在本案中即使机动车主存在责任,其所侵犯的法益也不是公共道路交通秩序、公共道路交通安全,他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至于民事责任,要根据部门的事故认定,不过鉴于发生事故的道路可能是未经验收通行的道路,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道规则在这段路上是否适用,笔者很难定性,可见在事故认定上是一个很棘手的事,这个要有待部门作权威决断。笔者在此不表了。
据网传信息,遭碾压的孩子仅11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道路骑车人须年满12周岁。从这个角度说,孩子的死亡,监护人存在很大的责任,笔者个人观点,在所有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上,监护人的责任是最大的。
据知情人透露,“自己和那个小孩不是一个车队,但去年和今年都遇到过几次,小孩比较可爱,大家都喜欢他。”由此可见,家长早已将孩子带到道路上骑行了,其过错是非常明显的,监护人必须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可见小男孩所在骑行团的成员不需要对小男孩的死亡承担责任,但骑行的组织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依据该规定,小男孩所在的骑行团的组织者可能承担责任——这种责任表现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同时须注意,群众性活动的召集者和组织者不是同一个概念,召集者往往是“热心人”,组织者往往具有一定的经营性质,所以该骑行团的牵头人是否承担责任要结合该骑行的具体内容来看,如存在一定的商业利益和商业目的,组织者或将承担法律责任。
道路管理方没有承担责任的由头。上不上路,怎么行路,道路管理方管不了那么多,也没办法面面俱到,生死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