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美体育平台app拒绝“毒跑道”还需多方共同发力近年来,校园“毒跑道”事件层出不穷,社会各界反应强烈。作为全天候的室外运动场地,塑胶跑道已成为很多中小学体育设施的标配。平整度好,抗压强度高,既有利于,又可降低摔伤率,优点确实很多。学校操场跑道原本应该是学生锻炼身体增强体质的场地,而今却成为伤害孩子健康的武器。那么,“毒跑道”事件相关责任人员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又应该如何规范“毒跑道”事件中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呢?这里我们请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帮我们进行分析。
所谓“毒跑道”是指在校园操场改造中出现的塑胶跑道中含有毒成分的现象。据不完全统计,从2014年至今,被报道出来的校园“毒跑道”事件至少有30余起,波及全国13个省市。
据了解,塑胶跑道对或环境可能产生危害的化合物主要是聚氨酯胶水中的氯化物、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苯类化合物、橡胶中的硫化物、多环芳香烃中多种化合物、颗粒及胶水中重金属。这些物质一旦超标,不仅会导致在校学生健康受损,使他们出现流鼻血、头晕、皮肤过敏等症状,更有甚者,还有可能诱发白血病或者癌症。而且,低成本和低价格的跑道在一段时间内遇炎热天气或紫外线照射会加速释放有害气体,造成地下水体污染、空气污染加重,从而进一步加剧环境的污染。这种不良影响会在相当长时间存在,对人类、动植物和环境会造成致命伤害。
从“毒跑道”建设流程可知,“毒跑道”事件涉及以下主体:跑道原料生产者、招投标单位、施工单位、学校、竣工验收单位、学生。当然,学校塑胶操场的建设有的经过招投标程序,有的未经过招投标程序,但是相关责任主体都应该谨遵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施工标准。
除受害主体学生以外,“毒跑道”事件中的相关主体不仅违反民事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甚至还可能涉嫌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跑道原料生产者在“毒跑道”事件中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应对其生产的产品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如果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明显不符合标准的材料,由此造成学生身体健康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学校如果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竣工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若是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应承担由此造成学生身体健康损害的民事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9条规定:“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竣工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如果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面临行政处分。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9条已经明确了竣工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行政责任。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68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学校校长及相关领导若知道或应当知道学校跑道建设不符合相关标准,还可能面临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第22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第63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跑道原料生产者如果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亚美体育官方app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涉嫌受贿罪。招标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如果在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可能涉嫌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竣工验收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也可能涉嫌受贿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竣工验收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可能涉嫌受贿罪。
3.涉嫌行贿罪。投标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如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可能涉嫌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4.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如果在塑胶跑道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414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杜绝“毒跑道”再现校园“毒跑道”事件活跃于公众视野,但最终大多以“学校宣布跑道无毒、学生复课、操场启用、锻炼继续、媒体公告”收尾,这样的结论无论如何也不能平复此类案件造成的后果。因此,为更有效避免此类型事件的发生,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完善《未成年人保》,在该法中制定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采购原材料、购买教学设施设备等必须遵守的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以利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第二,制定更为严格的跑道检测标准,从源头遏制有毒原材料的生产及流通。目前我国跑道检测标准主要依据的是国标GB/T14833-2011,在修改或制定相关标准时,可借鉴国际社会广泛认同的美国标准《人造表面跑道标准》。同时,工商部门应对符合标准的跑道产品颁发“生产许可证”,只有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才能生产塑胶原材料,不符合生产标准的企业应依法取缔且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坚持公众参与,加强监督管理。引入公民代表、专家及新闻媒体等对校园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监督。例如,从学校塑胶操场招投标程序开始到验收环节结束,都应吸收学生家长尤其是低年级的学生家长参与,这些家长对塑胶操场原材料的质量安全会更加关注,能够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第四,目前,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只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三类。为了体现学生健康优先的原则,建议修改《招投标法》,对于涉及青少年儿童的校园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强制招投标程序。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与社会的未来,必须予以强有力的保护。无论是对家长和学校而言,还是对政府和国家来说,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呵护这些年轻的生命,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使命和责任。
日前,中央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因此,必须严厉打击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在家长、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为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积极向上的有利环境和氛围。避免“毒跑道”等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关键还是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敬畏与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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